【司法快報】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內線交易罪所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
應否扣除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手續費等成本?
大法庭裁定,認為:一、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前者,以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實際所得法」);後者,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擬制所得法」)。
二、計算前項利得之範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