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快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4號解釋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所稱「重製」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度法定自由刑,未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度法定自由刑及得併科罰金之額度,未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同法第100條但書未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所稱「重製」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度法定自由刑,未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度法定自由刑及得併科罰金之額度,未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同法第100條但書未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
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高度發展,由智慧局參酌國際條約及先進國家的著作權法制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後計增加9條,修正37條,是近20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此外,為建構優質和諧之授權市場,以促進著作流通利用,並保障著作權人權益,智慧局同時提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上述兩個草案,於今(110)年4月8日行政院第3746次院會審查,將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