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快報】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表示: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