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快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由徵詢程序達成統一見解新聞稿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不問採用何種製造方法、產出物之樣態如何及比例若干,只要產出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應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不問採用何種製造方法、產出物之樣態如何及比例若干,只要產出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應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罪。
上訴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不服第一審法院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向原審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以其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上訴人猶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快報來源:最高法院新聞稿,110年5月5日發布 被告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究應…
快報來源:最高法院新聞稿,110年5月5日發布 壹、徵詢結果: 未曾經觀察、勒戒之被告因施用毒品,經檢察官為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