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快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由徵詢程序,達成統一見解新聞稿

被告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依法規競合之例,擇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被告供出甲基安非他命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司法快報】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表示: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