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快報】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新聞稿

行為時道交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關於該條所定3個月之舉發期限,就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違規行為,應以處罰機關受理(收到)舉發機關移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3個月之準據。

【司法快報】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10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新聞稿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依前條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自本條例施行後1年內,依下列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之:……。』之『1年』期間為訓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