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和君律師
市面上,有一種叫做「震樓神器」的商品,號稱可以反擊惡鄰居、噪音剋星云云。但使用震樓神器,是否會有法律責任?
所謂的「震樓神器」,一般是指透過敲打、震動等方式產生噪音的儀器。則依具體個案情況,使用「震樓神器」可能須負擔下列後果:
刑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實務上,有使用「震樓神器」而經法院判決成立刑法強制罪確定的例子。法院認定:「被告確有於106年5月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該段期間接續以不詳工具、機器敲擊住宅2、3樓間樓板,妨害告訴人OOO及其家人OOO、OOO等人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之事實,確屬實情,被告犯強制犯行,自應依法論科」(註1)。
民事: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因此,若因使用「震樓神器」而侵害他人人格權,除了不得再繼續使用「震樓神器」之外,亦可能須負擔包括精神慰撫金在內之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限期改善及罰鍰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略)…。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 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略)…。 二、住戶違反第16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者。三、…(略)…」。
由上可知,使用「震樓神器」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亦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被要求限期改善,甚至被處以罰鍰。
宜循合法途徑及手段解決 |
所以說,使用「震樓神器」可能衍生許多法律責任。若遇到噪音問題,宜找律師尋求合法途徑及手段解決,而非使用「震樓神器」回擊,以免原本的問題未解決,還導致自己觸法喔。
註解:
- 註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
本文章原文於109年6月22日發表於本所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