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和君律師
在求職網站上,不時可看到有些雇主就某些職缺,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那麼,什麼是良民證?雇主可否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
為了方便閱讀、避免資訊量太多難以消化,本文先從第一個問題「什麼是良民證?」談起。先來看下面的例子:
- (案例1)法院判決小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1)。
- (案例2)小民開車不慎發生車禍,造成他人重傷。法院判決小民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7月(註2)。
繳完罰金的小良及服刑完畢的小民,都想要應徵A公司的電話行銷人員職缺(應徵條件包括提供良民證)。則小良跟小民,能否申請到良民證呢?
法律依據 |
其實,法律條文中並沒有「良民」或「良民證」的用語,自然也不會對何謂「良民」作出定義。實際上,警察局不會核發標題或內容記載「良民」兩個字或「良民證」三個字的證明書,也不會認定誰是「良民」、誰不是「良民」。
坊間所謂「良民證」,一般是指警察局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任何在臺灣居住、停留過的人,原則上均可向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註3)。也就是說,小良跟小民都可以申請自己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記載內容 |
至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裡面要寫些什麼,規定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原則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明確記載申請人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7種情形,例外不予記載(註4):
-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
-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
- 受免刑之判決。
-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
-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
-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所以說,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裡面沒有記載刑事案件記錄,不代表這個人一定沒有刑事案件紀錄(譬如案例1的小良,雖曾犯公然侮辱罪,但因為小良是受拘役之宣告,屬於上述第3種例外情形,依法不予記載);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裡面有記載刑事案件記錄,不代表該紀錄一定是故意犯罪、也不代表這個人的前科與其所應徵的工作間有必然的關聯(譬如案例2的小民,是車禍案件的過失犯罪,且此前科與小民能否勝任電話行銷人員並無關係)。
誰是「良民」? |
尤其,什麼是「好」、「壞」、「善」、「惡」,涉及價值判斷,每個人可能都有不同的答案。法律並未對「良民」作出定義,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無法回答誰是「良民」或誰不是「良民」的問題。因此,不宜有「提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是『良民』或『好人』」或「無法提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是『壞人』或『惡人』」的誤會喔。
接下來,關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在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如同本文一開始所提到,雇主可否要求求職者提供自己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呢?就此部分,請參考下一篇文章。
註解:
- 註1: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 註2: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註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4條規定:「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略)…」。
- 註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本文章原文於109年4月20日發表於本所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