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和君律師
今天來談一個實務上基礎、重要(但不時會被忽略)的管轄小細節。
先來看下面幾個例子:
- (案例1)小新遺失一張股票(該股票的發行公司登記在新北市新店區),小新便向新北地院聲請公示催告。但新北地院認定無本案的管轄權,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臺北地院。
- (案例2)烏烏向來來借錢,卻欠錢不還,烏烏的戶籍地在新北市烏來區,來來便向新北地院對烏烏聲請支付命令。但新北地院認定無本案的管轄權,將本案駁回。
- (案例3)阿金簽發一張發票地為新北市金山區的本票給小山,本票到期後阿金卻未付款,小山便向新北地院對阿金聲請本票裁定。但新北地院認定無本案的管轄權,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基隆地院。
看到這邊,可能有些人已經開始頭暈了,新店、烏來或金山,不是都屬於新北市嗎?那為什麼新北地院沒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
要回答這個疑問,需先瞭解法院管轄劃分的法律依據為何。
法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也就是說,各法院的管轄區域為何,是由司法院決定。
而依據司法院之「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新北市的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碇區及坪林區,屬於臺北地院管轄;新北市的汐止區、淡水區、八里區、三芝區及石門區,屬於士林地院管轄;新北市的瑞芳區、貢寮區、雙溪區、平溪區、金山區及萬里區,屬於基隆地院管轄。
因此,並非所有的新北市行政區均屬新北地院管轄。二者不能劃上等號。
緣由與變革 |
其實,上述區分有其歷史背景及地理因素。
臺北市、臺北縣(即現在的新北市)及基隆市,原先均由臺北地院管轄。直到39年基隆地院成立後,基隆市才歸基隆地院管轄(註1)。隨著臺北市、臺北縣人口及案件量的發展,70年臺北地院板橋分院成立(79年改制為板橋地院,註2),管轄臺北縣板橋市(即現在的板橋區)及附近的鄉鎮市;73年臺北地院士林分院成立(84年改制為士林地院,註3),管轄臺北市士林區及附近的行政區(包括台北縣的鄉鎮)。
也就是說,在臺北地院板橋分院及士林分院成立當時,不但根本還沒有「新北市」,且各分院管轄區域的劃分,也不受限於(臺北)縣市之行政分界,而更重視地理位置遠近、應訴、調查方便等考量,將板橋(及附近行政區)歸給板橋分院管轄、將士林(及附近行政區)歸給士林分院管轄。
再從原屬士林地院管轄的臺北縣金山鄉(即現在的金山區)、萬里鄉(即現在的萬里區)及原屬臺北地院管轄的臺北縣瑞芳鎮(即現在的瑞芳區)、平溪鄉(即現在的平溪區)、雙溪鄉(即現在的雙溪區)、貢寮鄉(即現在的貢寮區),在87年被劃分由距離較近的基隆地院管轄(註4),也可知道法院管轄區域的劃分,與縣市行政區域的歸屬間,並無必然的關係。法院管轄區域的劃分,毋寧更重視前述地理位置遠近、應訴、調查方便等考量。
而板橋地院因臺北縣於99年改制為新北市、貫徹法院組織法第8條第1項本文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意旨(註2)、避免民眾誤會(註5)等因素,在102年更名為新北地院,也因緣際會造就了若干「新北」市行政區不屬於「新北」地院管轄的現象。
望文生義的風險 |
由上可知,法律及司法實務有自己的運作系統、依據、脈絡與邏輯,若單純望文生義,可能會有所誤解。
以本文的例子來說,輕則造成移轉管轄的結果(如前述案例1小新、案例3小山的例子),使自己的案件無法得到及時的處理(案件從原法院移轉到新法院、案件到新法院後的重新分案等流程,均需要額外的行政作業時間);重則遭到駁回(如前述案例2來來的例子),蒙受虛耗勞力、時間及金錢之不利益。
因此,遇到法律問題,宜審慎評估是否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降低不必要的風險喔。
參考資料:
- 案例1:本例改編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OOOO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案例2:本例改編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85號民事裁定:「查債務人戶籍址設於新北市烏來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案例3:本例改編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8年度司票字第5337號民事裁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所記載之發票地為新北市金山區,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註解:
- 註1:臺北地院網站「本院簡介」。
- 註2:新北地院網站「本院簡介」。
- 註3:士林地院網站「本院簡介」。
- 註4:基隆律師公會網站「公會沿革」。
- 註5:大紀元時報102年1月2日〈名為板橋卻在土城 新北地院更名〉報導。
本文章原文於109年3月22日發表於本所舊網站。